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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粪便消纳站的术语和定义、设计规模和站址选择、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、环境保
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运行与维护。
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粪便消纳站等设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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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 4053.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要求 第3部分: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
GB 5226.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:通用技术条件
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
GB 8172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
GB/T 8576 复合肥料中游离水含量测定 真空烘箱法
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
GB/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
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
GB/T 12467.4 焊接质量要求 金属的熔化焊 基本质量要求
GB14048.5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5-1部分: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
机电式控制电
路电器
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
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
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
CJ/T 51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
CJJ 64 城市粪便消纳站设计规范
CJJ 86—2000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消纳站运行、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
NY 525 有机肥料
HJ/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3.1
粗渣 coarse residue
粪便中的块状物、杂(重)物等固体物。
3.2
粪液 fecal liquid
固液分离设备分离出来的液体部分。
GB/T 29151—2012
3.3
滤液 filter liquid
经絮凝脱水处理后的液体。
3.4
絮凝脱水污泥 dewatered sludge
经絮凝脱水处理后的固体。
设计规模按照服务区域内人均系数方法进行计算。由服务范围内人口(常住人口+流动人口)和人
均产生粪便量的乘积乘上粪便的收集率求得。计算按式(1):
A=aN k/1000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 (1)
式中:
A—— 设计规模,单位为吨每天(t/d);
a—— 人均产生粪便量,单位为千克每人天[kg/ (人 ·d)];
N—— 服务范围内人口,单位为人;
k—— 收集率,%。
其中,人均产生粪便量可按照0.5 kg/ (人 ·d)计算。
站址的选择应符合:
a) 消纳站的建设应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;
b) 站址选择和站内布置应符合 CJJ64 要求。
5.1.1
设备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制造。设备所需的外
购件必须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的定型产品。设备上的零部件、紧固件以及结构件应尽可能采用标
准件。
5.1.2
设备外观应平整、光滑、色泽均匀谐调,不应有露底漆、起皱、裂纹、毛边和剥落等缺陷。
5.1.3
所有焊合件要焊接牢固可靠。安装工艺允许的现场焊接应焊缝均匀,无烧穿及焊点外溢。焊接
要求应符合GB/T12467.4 的规定。
5.1.4 设备安全性应符合 GB 5226.1 、GB 4053.3 的规定。
5.1.5
设备装配完成后各转动部件应牢固可靠、运转平稳。设备初次空运转期间应无异常声响,无卡
滞,无漏油现象。
5.1.6 制造单位应提供设备使用说明书。使用说明书应符合 GB/T 9969
的规定。
5.1.7 消纳站处理对象为城镇粪便,不应混入其他有毒有害物质。
5.1.8 消纳站各处理设备应密闭,无漏液、漏气现象。
5.1.9 消纳站应配备计量设备。
GB/T 29151—2012
5.2.1
用于分离进站粪便中粗渣,系统应包括:与粪便运输车密闭对接装置、固液分离设备、出渣设备。
5.2.2
对接装置应具备快速对接和快速拆卸功能,并在运输车卸粪过程中无漏液。对接排放管直径大
于或等于200 mm。
5.2.3
固液分离设备应为分离、脱水一体化密闭设备,设备所有和介质接触部分的机件应为耐腐蚀
材质。
5.2.4 固液分离设备应具有重物自动分拣功能,设备筛孔直径应小于或等于20
mm 。 冲击处理能力 大于或等于3 m³/min。
5.2.5 固液分离设备对20mm 以上的粗渣去除率应达到100%,对0.5 mm
以上的沉砂去除率大于或 等于90%。
5.2.6 固液分离设备应具有防缠绕功能,无泄漏现象。
5.2.7 出渣设备应为密闭、无轴螺旋型。
5.2.8 分离出的粗渣和沉砂含水率小于或等于65%。
5.2.9 固液分离系统中每一单体装置、设备均应设有臭气收集口。
5.3.1
接收储存固液分离出的粪液,具有缓冲、调节、均质供料功能的设施或装置(调节池),系统应包
括调节池(罐)、防粪液分层和结痂的动力循环搅拌装置。
5.3.2 调节池(罐)有效容积应为消纳站设计日处理规模的100%~150%。
5.3.3 调节池(罐)应设置臭气负压收集装置,设置通风孔、液位测量装置。
5.3.4
动力循环搅拌装置应使调节池内粪液保持紊流状态,使调节池(罐)内不产生结痂和沉淀。
5.4.1
用于进一步分离去除粪液中悬浮物,系统设备包括:絮凝液制备装置、絮凝脱水设备、出渣设备。
5.4.2
絮凝液制备装置应为三腔自动配制设备,第三腔的絮凝液浓度应为0.1%~0.2%。
5.4.3
絮凝脱水设备应为全密闭,并配置进料调节和设备冲洗装置。设备所有和介质接触部分机件应
为耐腐蚀材质。
5.4.4 絮凝脱水设备应设有臭气收集口。
5.4.5 絮凝脱水后的滤液中悬浮物(SS) 应小于0 . 3%。
5.4.6 絮凝脱水污泥含水率应小于或等于80%。
5.4.7 出渣设备应为密闭、螺旋式,并设置臭气收集口。
5.5.1
厌氧消化用于处理粪液或进一步处理滤液,设备包括:厌氧消化反应器、沼气收集净化装置、沼
气利用装置。
5.5.2
厌氧消化可采用单级或两级中温消化,单级厌氧消化温度应保持33℃~35℃。
5.5.3
单级厌氧消化反应器(两级厌氧消化反应器中的第一级)污泥应加热并搅拌,应有防止浮渣结痂
措施。
5.5.4 厌氧消化反应器内壁应采取防腐措施,外壁应采取保温措施。
5.5.5 厌氧消化反应器的总有效容积设计应符合CJJ64 的要求。
5.5.6
用于粪液或滤液投配、循环、加热、切换控制的设备和阀门宜集中布置。室内应设置强制通风和
除臭设施。
GB/T 29151—2012
5.5.7
沼气收集净化装置应其由脱硫装置、存贮装置、余气燃烧装置、配气管等组成。
5.5.8
沼气收集净化装置应采取防腐、防爆措施。气管、存贮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 50028
的规定。
5.5.9 脱硫装置应设在存贮装置前,设计应符合CJJ64 的要求。
5.5.10 沼气利用方式应根据粪便消纳站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。
5.6.1
滤液不能单独排入城镇污水消纳站时,应在城镇粪便消纳站内进行滤液深化处理,满足排放
标准。
5.6.2 深化处理工艺应根据排入市政管网和排入水体的具体要求合理设计。
5.6.3 深化处理方式包括:厌氧消化、好氧微生物、物理化学方法等。
5.6.4
深化处理方式的组合形式应进行多方案比较,满足实用、经济、运行稳定的要求。
5.6.5 处理后的出水应符合GB 8978 的要求。
5.6.6 深化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应经过脱水后进行无害化处理。
5.7.1
用于絮凝脱水污泥和其他系统产生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。系统包括:堆肥仓、翻堆
机、通风供氧装置、辅助设备。
5.7.2 堆肥方式采用好氧动态槽式堆肥。
5.7.3 堆肥发酵温度保持在55℃以上的发酵时间不应小于5
d,一级堆肥发酵周期应不小于10 d。
5.7.4 堆肥物料的含水率应在55%~65%,物料粒径小于20 mm。
5.7.5 堆肥仓内,翻堆次数每日不应大于2次。
5.7.6 堆肥过程中其他设计参数应符合CJJ 86—2000 中8 . 1的规定。
5.7.7 堆肥仓应封闭,设有臭气收集装置。
5.7.8
翻堆机应运行平稳,其工作部件结构设计应利于改善料堆通风供氧,促进物料发酵腐熟和去除
水分。借助液压或机械装置上下升降,工作部件可以适应不同的作业状态。
5.7.9
翻堆机运行速度和抛料距离应能满足堆肥系统的工艺要求,可配套布料设备和出料设备提高机
械化作业程度。
5.7.10 通风供氧采取强制通风方式供氧。通风量依据生产试验确定。
5.7.11 堆肥产品应符合GB 8172 和 GB 7959 的要求。
5.7.12 辅助设备应采取防腐措施,并符合 CJJ 86—2000 中第3章的规定。
5.8.1
收集处理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。处理方式分为集中收集处理和开放空间喷洒除臭剂。
系统设备包括:引风收集系统、除臭塔、雾化喷洒设备。
5.8.2
卸粪口、固液分离设备、絮凝脱水设备、出渣设备、调节池、堆肥仓等处应设置负压吸风口,采取
引风集中处理。粪便处理车间、出渣间等开放空间采用雾化喷洒方式除臭。
5.8.4 除臭塔采用生化、物理化学吸附方式。
5.8.5 雾化喷洒时,除臭剂的雾化粒谱直径应小于或等于20μm。
5.8.6 废气的排放应符合 GB14554 和 GB16297 的要求。
5.9.1
控制柜及操作台宜采用集中控制与分散控制相结合的方式,便于现场操作和集中观察。控制界
面应有中文操作系统。
5.9.2
电气控制设备应具备顺序启动和顺序停机、单机启动和停机及各设备连锁功能,并具有短路、过
载、零电压、欠压及过压保护作用。
GB/T 29151—2012
5.9.3 电气控制、电路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,动作准确,应符合GB14048.5
的要求。
5.9.4 设备的各指示和显示系统应灵活,显示正常,电气安全应符合GB 5226.1
的要求。
6.1 消纳站内环境劳动保护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 CJJ 64要求。
6.2 废气的排放应符合GB 14554 和 GB 16297 的要求。
6.3 处理后的出水应符合 GB 8978 的要求。
6.4 噪声控制限值应符合GB12348 的要求。
6.5 消纳站内应设置监视、监控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。
7.1
检验在现场进行。设备进入消纳站时,应有经制造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证。
7.2
进站设备的检验应按5.1.1、5.1.2、5.1.3、5.1.4、5.1.5、5.1.6规定的内容执行。
7.3 设备的使用功能按照第5章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。
7.4 以上检验有一项不合格即为设备不合格。
设备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,并能满足检验要求。
—供电电压偏差不应大于额定值的±10%。
——验收时物料应数量充足,能满足验收检测时的需要。
——各系统设备空载、清水运转正常。
检测方法应满足:
—— 出水水质检测应按 CJ/T 51规定的检验方法。
——粗渣和污泥含水率检测应按 GB/T 8576 规定。
— 废气排放检测应按 HJ/T 55 规定的检验方法。
——堆肥产品指标测定方法应按 NY525 规定的试验方法。
8.3.1
水质验收检测采样点应设置在固液分离出水口、调节池内、絮凝脱水出水口、滤液深化处理出
水口。
8.3.2 站界内无组织排放废气按 HJ/T55
的要求进行采样,有组织排放的废气按 GB14554 的要求进
行采样。
同时符合5.6.1、第6章、第7章的要求即为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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